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止,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一)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二)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其餘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
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即明。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陷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就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及對第三人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每月應領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為求債務人家庭經濟生活之維持及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爰聲請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96年度執字第19565號、第77210號、97年度執字第1258號、第68631號、第87925號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程序,及本院97年度執字第6361號、97年度執全字第798號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經查,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於聲請狀內表明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自用住宅,而債務人之戶籍確設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堪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確為債務人之自用住宅。為保障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機會,並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有停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債務人上開聲請,應予准許。又為防杜債務人於上開保全處分期間,任意處分財產,致其財產減少,害及債權人權益,爰併依職權為禁止債務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之保全處分。
四、關於薪資債權部分:查債權人對債務人所得行使之權利,僅得就前揭薪資債權中,於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以外部分為強制執行,以債務人每月薪資約新台幣41,395元觀之,債權人縱於法定最長之保全處分期間120日內為強制執行,可得受償之金額甚微,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無助益。再者,債務人因被強制執行而保有每月薪資2/3,是否足供其基本生活所需,乃屬強制執行之範疇,與債務人聲請更生無涉,倘若因情勢變更有害於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者,應向該執行命令之系爭法院聲明異議,以減低扣薪之比例。準此,縱債權人對債務人實行強制執行,當不致影響債務人之基本生活,要無阻礙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揆諸首開說明,尚無對債權人行使債權為限制之必要。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T40X0L2;┌─────────────────────────────────────────────────┐│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北縣│汐止市│厚德││66│建│0.36│10000分之95│││├───┼────┴───┴───┴──────┴─┴─────┴──────┴────────┤││備考││├─┼───┼────┬───┬───┬──────┬─┬─────┬──────┬────────┤│2│臺北縣│汐止市│厚德││67│建│1332.36│10000分之95│││├───┼────┴───┴───┴──────┴─┴─────┴──────┴────────┤││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411│臺北縣汐止市厚│鋼筋混│第9樓層:65.96│陽台8.81│全部│││││德段67地號│凝土造│合計:65.96│││││││--------------│10層樓││││││││臺北縣汐止市樟│房││││││││樹二路293巷17│││││││││號9樓│││││││├──┼───────┴───┴───────────┴─────┴────┴─────────┤││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13建號│└─┴──┴────────────────────────────────────────────┘~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