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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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抗字第8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件:
一、聲請人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貼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