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入股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 劉貞勝
趙碧花 劉貞羣 林素菁 被告私立百合精緻托兒所.法定代理人 楊立仁 上列原告因返還入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補繳金額分別如下:
一、原告劉貞勝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原告趙碧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360,000元,應繳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846元。
三、原告劉貞羣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300,000元,應繳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
四、原告林素菁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