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58號聲請人 蔡依倫 即財團法人倫華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倫華文化藝術基金會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法人登記證書。
三、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記錄。
四、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五、主管機關准予變更備查之函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