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羅 王淑容 發支
付命令,惟 羅王淑容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211元,應繳裁
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9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