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3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呂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
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有關年月日「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