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庚○○
乙○○上一法定代理人甲○○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告丙○○
丁○○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原告是否對於被告丙○○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可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等節,為先決之問題,而原告業已就前開法律關係之爭執,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並以96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審理中,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文及原告所陳上開事件之開庭通知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認本件訴訟應以前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判決結果之數額為判斷之依據,有在該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