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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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庚○○
乙○○上一法定代理人甲○○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告丙○○
丁○○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原告是否對於被告丙○○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可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等節,為先決之問題,而原告業已就前開法律關係之爭執,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並以96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審理中,有在該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3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審理終結,並於98年1月23日判決後,於同年2月25日確定在案,有臺中地院函送本院之判決書、原告 陳報 之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俾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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