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花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花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選任辯護人黃健弘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88號、97年度偵字第1956號、97年度偵字第19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甲○○告訴被告丙○○、乙○○、甲○○傷害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記載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聰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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