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中國信託商業銀│96年9月25日│12,000元│TFC000000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9521││││東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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