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6人間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4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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