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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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此參照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757號判例要旨、86年度臺抗字第443號裁定甚明。經查,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新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00元,面積775.53平方公尺,上訴人(原告)應有部分7分之4,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6,532元(計算式:2,700×775.53×4/7=1,196,53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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