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親字第26號原告甲○○被告乙○○
7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非被告乙○○與訴外人 陳俊男 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係訴外人 陳樵榮陳蕭蘭 所生,因當時原告之伯父陳俊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已於86年8月15日死亡)與伯母即被告乙○○未生兒子,遂將原告登記為被告與陳俊男之婚生子女,當時原告年幼不知情,且成長過程均係陳樵榮與陳蕭蘭所扶養,原告既非陳俊男與被告之婚生子女,實際為陳樵榮與陳蕭蘭所生,爰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訴請確認原告非被告與陳俊男之婚生子。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原告非被告與陳俊男之婚生子。
二、被告 陳述 略以:對於原告之陳述沒有意見,當時公婆說被告沒有生兒子,所以在原告辦理戶籍登記時,登記為被與陳俊男所生的,被告沒有養過原告,原告是陳樵榮與陳蕭蘭所生,對於鑑定報告沒有意見,陳俊男與陳樵榮是兄弟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親子鑑定報告書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陳俊男之戶籍資料,有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又上開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親子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為:1.不能排除甲○○與陳樵榮之親子關係。2.親子關係指數(CPI)為:000000000;亦即「陳樵榮是甲○○親生父親」這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男人偶然具有是甲○○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這一可能性相比,大約為:000000000倍。3.也就是甲○○與陳樵榮之父子關係確定率為:99.999999%。有該醫院親子鑑定報告一份在卷足憑,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夫妻已逾96年5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後二年內提起之,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1條亦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訴外人陳樵榮與陳蕭蘭所生,惟戶籍登記為被告與陳俊男所生,準此,原告於知悉非被告及陳俊男之婚生子女二年內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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