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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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8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25,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予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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