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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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韓商三寶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簿冊及文件由乙○○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韓商三寶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指略以:韓商三寶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除向鈞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鈞院聲請指定乙○○為附表所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經核與上開條文並無不合,爰依法指定乙○○為韓商三寶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
┌─┬────────────────────────┐│一│84-95年:營業稅申報書1箱││├─┼────────────────────────┤│二│84-95年:二、三聯式之統一發票及明細表正本1箱│├─┼────────────────────────┤│三│84-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12本│├─┼────────────────────────┤│四│84-95年:日記帳及總帳共1箱│├─┼────────────────────────┤│五│96年:清算所得稅申報書影本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