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韡霖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05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1216、2527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韡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辯論終結,惟本院於112年5月30日收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17118號),認被告本案提供帳戶之行為,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該部分與本案犯罪間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移送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