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0年度虎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五年十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渠於
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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