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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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常照倫
張居德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被告辛○○
乙○○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丙○○被告庚○○被告己○○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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