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慶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空氣長槍壹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匈牙利製9mm半自動手槍壹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及9mm制式子彈玖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所稱之彈藥,係指前述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慶男所涉殺人案件,因被告吳慶男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4年度偵字第14541號、85年度偵字第36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臺南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84年9月30日在臺南縣龍崎鄉(改制為臺南市龍崎區)山區擊斃被告吳慶男後,起獲扣案之槍械,其中空氣長槍1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匈牙利製9mm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及9mm制式子彈9顆(原扣案12顆,試射3顆,餘9顆),均係違禁物(詳法務部調查局92年3月14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且皆與同案被告 詹龍欄 (經本院以91年度重訴緝字第432號判決確定)、 郭文勝 (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899號判決確定)、 張錫銘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判決確定)、 張振興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上重更(五)字第25號判決確定】及王禎耀(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5422號判決確定)所涉之殺人、擄人勒贖等案無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空氣長槍1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匈牙利製9mm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及9mm制式子彈9顆(原扣案12顆,試射3顆,餘9顆),經送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空氣長槍1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係以啣接槍身尾端套管內鋼瓶中之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6mm球形彈丸的空氣槍械,機械性能良好;匈牙利製9mm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係匈牙利FEG-BUDAPEST製造之ModelP9R9mmParabellum槍械,槍管來復線六條右旋,機械性能良好,具殺傷力;送鑑子彈均為9mmLuger制式子彈,上開送鑑槍枝及子彈均為制式槍械及子彈,具有殺傷力,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項目等情,此有該局92年3月14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無訛,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自均屬違禁物。而被告吳慶男因於聲請意旨所載之時、地,遭警擊斃死亡,其所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4年度偵字第14541號、85年度偵字第36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足憑。且前揭扣案物品,亦均與同案被告詹龍欄、郭文勝、張錫銘、張振興及王禎耀所涉之殺人、擄人勒贖等案無涉,業經本院91年度重訴緝字第432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899號、88年度台上字第542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判決、91年度上重更(五)字第25號判決敘明,此有各該判決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慧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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