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460號原告丁○被告甲○○○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初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初尚融洽,育有成年子女乙○○、 許芳維 、丙○○,不料被告竟於八十八年七月離家出走,經原告四處尋找未獲,顯係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訴請離婚。
三、證據:提出登報證明一份、並聲請訊問證人乙○○、丙○○。
乙、被告方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被告依職權查詢自司法院戶役政資料系統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六十八年十一月結婚,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離家出走,經原告四處尋找未獲,足見被告已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訴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則未提出任何答辯。
三、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兩造於六十八年十一月結婚,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離家出走等情,業經原告提出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刊登之警告逃妻報紙廣告一份,且證人即兩造之子乙○○乃到庭證稱:「(問:媽媽呢?)我不知道,七、八年前出去就沒有回來...差不多八十八年離家出走...她出去外面就不回來,一個顧家,一個不顧家,她十年內打兩次電話回來,叫我祝她母親節快樂,我叫她回來離婚,她說不要...」;證人丙○○亦到庭證稱:「(問:媽媽呢?)離家出走,當時我才國小...」,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所謂遺棄,乃同居與扶養兩種義務之不履行或其中一種義務不履行之謂。而惡意係指故意積極的欲使遺棄之效果發生而言。查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間離家未歸,迄今已歷七年四月,從未再與原告共同同居生活,對原告既毫無聞問,形同陌路,被告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要屬灼然,被告行為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即堪認定。從而,原告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事由,請求離婚,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