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194號原告日軒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 律師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複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庭期前提出被證七為真之證明或系爭牛油到港時依鑑定報告所示酸價之市場價格到庭,並逕寄一份予原告準備。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