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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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毅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漢毅因犯妨害秘密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916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0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年2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年4│臺灣新北地方│105年5│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防制條例│3月,如│6日為警採│地方法院│法院105年度│月13日│法院105年度│月16日││察署105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尿時點回溯│檢察署10│簡字第1916號││簡字第1916號│││7488號││││,以新臺│96小時內某│5年度毒││││││(已易科罰金執畢)││││幣1千元│不詳時點│偵字第14││││││││││折算1日││30號│││││││├─┼────┼────┼─────┼────┼──────┼────┼──────┼────┼───┼────┬────┤│2│妨害秘密│有期徒刑│104年7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年9│臺灣新北地方│105年9│是│臺灣新北│││││3月,如│31日至104│地方法院│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30日││地方法院│││││易科罰金│年8月1日│檢察署10│簡上字第308││簡上字第308│││檢察署10│││││,以新臺││4年度偵│號││號│││5年度執│││││幣1千元││字第2207││││││字第1825│││││折算1日││0號││││││8號││├─┼────┼────┼─────┼────┼──────┼────┼──────┼────┼───┼────┤││3│妨害秘密│有期徒刑│104年8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年9│臺灣新北地方│105年9│是│臺灣新北│編號2至││││3月,如│2日│地方法院│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30日││地方法院│4應執行││││易科罰金││檢察署10│簡上字第308││簡上字第308│││檢察署10│有期徒刑││││,以新臺││4年度偵│號││號│││5年度執│7月││││幣1千元││字第2207││││││字第1825│││││折算1日││0號││││││8號││├─┼────┼────┼─────┼────┼──────┼────┼──────┼────┼───┼────┤││4│妨害秘密│有期徒刑│104年8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年9│臺灣新北地方│105年9│是│臺灣新北│││││3月,如│9日│地方法院│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30日││地方法院│││││易科罰金││檢察署10│簡上字第308││簡上字第308│││檢察署10│││││,以新臺││4年度偵│號││號│││5年度執│││││幣1千元││字第2207││││││字第1825│││││折算1日││0號││││││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