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交簡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緝字第1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被告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
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台北市○○○○○道路交通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符合自首要件,爰依
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