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3年度東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正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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