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 馬小字 第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馬小字第一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陳順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