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8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靜宜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美樺 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賴美樺之薪資債權,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