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9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6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純如   住○○市○○區○○○路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國恩 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王國恩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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