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莊瑞宏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麗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則得為停止強制執行程
序之聲請,應以有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訴訟為其前提要件,若
未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訴訟,即不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其聲
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由本院10
9年度司執助字第43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聲請人因此請求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等語。惟
查,本件聲請人並未說明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為何,亦
無說明有何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情形,所為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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