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8號原告 昶亮 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主文原告應提出訴狀補正起訴之聲明。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二、起訴之聲明。…」;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起訴,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本案疑係合法掩護非法?涉及本案標的疑已離奇死亡2人…?請求特別調查第3組法國獨家製造廠綁標產品有關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南投縣消防局等已採購之進口報單價格?本案係運用爭議性之共同供應契約,疑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消防署前署長 黃季敏 及其指派之秘書 李訓徵 等集團以權勢公關誤導判斷等…廠商進行搶錢?疑誤導高層長官判斷?抹黑打擊異議者以求取獎狀獎金?利用人人當好人之鄉愿心態?。消防署運用兩套不同標準,不合社會公平正義,但寄生於法律內,無法可管。八八水災死亡數百人,黃季敏因病適時退休?有無誠信?非、理、法、權、天。本案利用行政權勢游走法律邊緣吞噬人民納稅錢,所作不合天理之誤導及判斷書已落入因果?可列入聯合國違背人性之案例?本案已部分採購,人民納稅錢已含冤蒙受極大損失…請詳閱工程會訴0000000判斷書我方異議文第1~35頁。原告請求積極詳細調查各組成本單價?並請予以駁回消防署疑浮報2倍預算之採購案及駁回工程會訴0000000案之判斷書。以符公共利益。疑浮報2倍預算,疑運用共同供應契約之漏洞,逕下訂單,本案逃避訂單上網全民公告,逃避全民監督等,疑彈性搶錢…利用生米煮成熟飯?勿被誤導作為背書之圖章。另補充說明資料後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顯未明確表明其訴訟型態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具體判決,而未符起訴程式。另本件採購案之契約期間雖迄99年12月25日始告屆滿,然被告所轄各機關陸續向得標廠商訂購標的長效型呼吸器已達預算金額,此經被告於本院99年8月16日陳明(見準備程序筆錄),是原告應具體表明能達訴訟目的之聲明。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 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