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10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08號原告昶亮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麗梅 被告內政部消防署代表人 葉吉堂 (署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克正
黃本宇 林正玄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被告於民國97年12月11日公告辦理「長效型呼吸器共同供應契約3組」採購案,原告以97年12月15日昶字第971215號函向招被告提出「善意建議」,建議「各組開標規格請准予採行CNS標準」;又以97年12月17日昶字第971217號函向被告提出「善意建議」,建議「各組開標規格其中面罩材質均規定為:橡膠或矽膠或矽氧橡膠,請合理規定為『乙丙橡膠(EPDMRUBBER)或矽氧橡膠(SILICONERUBBER)』」;再以97年12月18日昶字第971218號函向被告提出「善意建議」,建議「研議合理規格,再擇期開標」;復以97年12月19日昶字第971219號函提出「善意建議」,建議「研議合理規格,再擇期開標」。被告以97年12月24日消暑企字第0970032386號函就原告各函「所提建議」,說明經審酌結果其建議無法採行,原告不服,提起採購申訴,復經申訴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訴之聲明:
⒈請駁回工程會訴0000000案之判斷書,以待公共利益。請詳工程會訴0000000判斷書內我方異議文第1~35頁。
⒉請求詳細調查工程會訴0000000判斷書內容第40~42頁第
三款(一)~(六)項次及比對本公司99年8月12日共9頁之第二次補充說明,均有利於公共利益,其中自第2頁
二、起逐項對照內容為(一A)項~(六A)項,請貴院詳細調查。未完成詳細調查前,請暫緩辦理言詞辯論。⒊請求詳細調查本公司99年7月31日共9頁之第一次補充說
明,均有利於公共利益,其中自第2頁六、起第(一)項~第(十五)項,請貴院詳細調查,未完成詳細調查前,請暫緩辦理言詞辯論。
⒋其他本公司上訴之部分含背景資料全部,不予廢棄。
⒌請統計本案取得訂單之各廠商名稱、數量及組別。下訂單
之單位名稱?或被黑箱作業封鎖?大部分訂單是否均集中於美國消防隊禁用之第三組,使用時間僅為2小時之K02/空氣瓶式循環呼吸器?而不採購相同於美國消防隊使用之第二組,使用時間可達4小時之氧氣瓶式循環呼吸器?不合理原因為何?則可了解本案疑運用共同契約逕下訂單不須上網公告全民皆知之黑箱作業漏洞,疑浮報約2倍預算及營造搶錢背景?⒍本案請以公共利益為前提,聲明請求以上調查等,感恩。㈡本案係採行不合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搶錢集團利用共同契約
法令漏洞,疑誤導工程會及各級法院予以背書?請勿採行共同契約,應將預算由中央撥予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依地方特性需求,自行採購。例如:被告應將中央之預算,合理分配撥予各縣市消防局自行依地方救災特性,自行開標採購。㈢又本案採行共同契約,便於綁獨家規格於部份組別中。例如
本案第一組及第三組均為獨家綁標規格。疑運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漏洞,運用共同供應契約部分浮報預算,可逕下業經浮報預算之部分組別訂單給配合之廠商,下訂單不需上網公告全民皆知、虛構煙霧彈規格、複數決標等漏洞,無法進行全民監督。疑作為廠商搶錢及整肅不合作廠商之工具等。
㈣又相同於第一組之產品,業經被告向前異議廠商正隆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隆公司)提出民刑事告訴,刑事部分經第三次審理判定,第一組產品之規格確有綁獨家規格之嫌?意圖圖利特定廠商之嫌?(請 詳鈞 院卷第233頁證A)民事部分疑經運作?由爭議性法官黃豐澤不合理審判,正隆公司僅需賠償新臺幣1元。
三、被告則以:㈠訴之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原告主張被告招標文件不合法提出異議,及被告對原告異議處理之法律依據:
原告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分別以97年12月15日昶字第971215號函、97年12月17日昶字第971217號函、97年12月18日昶字第971218號函及97年12月19日昶字第971219號函向被告上開招標文件提出異議(詳鈞院卷第305-317頁被證8至11)。按依政府採購法75條2項規定,被告認為原告就採購案之招標規格異議無理由,遂以97年12月24日消署金字第0970032386號函復處理在案,故被告已就招標文件之規格有關氧氣濃度及基於業務功能之需求訂定三組呼吸器規格之需求與功能之理由,於該函中詳予說明在案(詳鈞院卷第321頁被證12)。嗣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採購申訴、行政訴訟,惟原告於99年5月21日之起訴狀其訴之聲明1至3內容及99年7月31日說明補充之大部分理由已非原告不服被告招標文件異議內容或與本案無關,另原告主張被告招標文件規格綁標之虞,亦經工程會判確認為被告並無綁標之情事(詳申訴審議斷理由三)。
㈢被告辦理「長效型呼吸器共同供應契約3組案」,原告對被告招標規格異議,為無理由,說明如下:
⒈被告於97年9月11日起至9月22日止,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34條第1項規定,採用政府採購公告系統辨理公開徵求廠商提供資料(如鈞院卷第129頁被證1,徵求期間原告來文異議表示如欲採用CNS6862、CNS6705等標準,應予提前公告1~2年以後再實施云云(鈞院卷第131頁被證2)。
⒉被告辦理上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為使招標規格符合相關
法令規定,於97年10月9日邀集相關單位依據工程會90年11月9日(90)工程金字第90043793號令發布之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規定檢討後,有關國家標準CNS氧氣濃度僅要求18%以上,恰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缺氧症預防規則中之缺氧環境臨界值,作為下限要求並無安全餘裕值,且與其他國家約有相較過低(美國NIOSH採用
19.5%、歐洲EN145採用21%),對於救災之消防人員有其潛在風險,為提供更安全的保障,同意採用比照NIOSH、EN或DIN等更高標準,以確保救災人員安全(會議紀錄如鈞院卷第133頁被證3)。
⒊綜上,本案已依工程會審議判斷(訴0000000號,如鈞院
卷第149頁被證4)及法令規定檢討本案需求之關係,相關適用標準應符法令規定。
㈣被告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規定為
工程會指定辦理消防車輛及器材之訂約相關,案經被告調查各消防機關需求後,計有本案招標文件所示三組之需求,於被告近3年辦理本案招標過程,原告屢屢利用建議、異議及申訴等程序上無理之爭議方式,主張本案有限制競爭為由,建議被告將三組整合為一組,卻忽略各消防機關因執行搶救災難任務之不同需求,而有採購不同規格呼吸器之必要。
㈤依據工程會90年11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發佈
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3點:「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之規定,故本件實非如同原告所言,以符合該規格之家數多寡作為判斷有無限制競爭之依據,而係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本件經被告研議結果各組至少有1家以上之國外原廠生產製造,各組國內可供應之代理商不只1家,依本案決標紀錄證實第一組計有2家、第二組計有3家、第三組計有2家可供應(決標紀錄如鈞院卷第191頁被證5)。
㈥被告辦理「長效型呼吸器共同供應契約3組案」招標決標日
期等,說明如下:按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第1項)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上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第2項)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非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7日。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14日。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21日。四、巨額之採購:28日。
」查本案係公告金額以上並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依上開規定標期為14日,本案之招標上網日期為97年12月10日,公告等標期97年12月11日至97年12月24日截止,因此被告招標之等標期應屬合法。此有被告招標公告可稽(詳鈞院卷第191頁被證5)至於本案之決標日期則為97年12月25日,此有被告決標紀錄(詳鈞院卷第295頁被證6)及決標公告可稽(詳鈞院卷第299頁被證7)。
四、經查:㈠按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
利益為前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議或審判之結果,亦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查之實益,司法院釋字第546號解釋意旨甚明。再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各款係屬廣義之訴的利益要件,由於各款具有公益性,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如有欠缺或命補正而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至於欠缺當事人適格、權益保護必要之要件,屬於狹義的『訴的利益』之欠缺,此等要件是否欠缺,常須審酌當事人之實體上法律關係始能判斷,自以判決方式為之,較能對當事人之訴訟程序權為周全之保障。」,最高行政法院90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參照。準此,權利保護必要要件之存在,包括是否誤用訴訟程序,致無法達成請求權利保護之目的;原告之損害是否已不存在;原告之請求法律上已無從補救或並無實益等等,均為法院進行實體審查之前提,不論訴訟進行程度如何,法院均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倘原告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即應以判決予以駁回。
㈡再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對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
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訴願未獲救濟,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撤銷機關之違法處分及訴願決定機關之決定。撤銷訴訟與同法第6條第1項後段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最大分野在於行政處分是否消滅?行政處分「消滅」,係指行政處分所規制之內容已因時間經過、相對人死亡、標的物滅失或其他事由而不存在而言。
㈢本件被告於97年12月11日公告辦理系爭採購案,原告除以97
年12月15日昶字第971215號函、97年12月17日昶字第971217號函及97年12月18日昶字第971218號函向被告就採購標的規格提出建議,經被告以97年12月24日消暑企字第0970032386號函復經審酌結果其建議無法採行,原告亦同時參與投標。經被告於同年12月25日開標結果由其他廠商得標,原告則因資格不符未能得標(見本院卷第295頁)。嗣原告未就開標結果進行行政救濟,乃係以前揭被告97年12月24日消暑企字第0970032386號函為程序標的進行爭訟。又本件系爭採購案之契約期間雖迄99年12月25日始告屆滿,然被告所轄各機關陸續向得標廠商訂購標的長效型呼吸器已達預算金額,此經被告於本院99年8月16日陳明(見準備程序筆錄),亦即系爭採購案之規制內容已因執行完畢而不存在;又原告原起訴聲明為「本案疑係合法掩護非法?涉及本案標的疑已離奇死亡2人…?請求特別調查第3組法國獨家製造廠綁標產品有關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南投縣消防局等已採購之進口報單價格?本案係運用爭議性之共同供應契約,疑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消防署前署長 黃季敏 及其指派之秘書 李訓徵 等集團以權勢公關誤導判斷等…廠商進行搶錢?疑誤導高層長官判斷?抹黑打擊異議者以求取獎狀獎金?利用人人當好人之鄉愿心態?。消防署運用兩套不同標準,不合社會公平正義,但寄生於法律內,無法可管。八八水災死亡數百人,黃季敏因病適時退休?有無誠信?非、理、法、權、天。本案利用行政權勢游走法律邊緣吞噬人民納稅錢,所作不合天理之誤導及判斷書已落入因果?可列入聯合國違背人性之案例?本案已部分採購,人民納稅錢已含冤蒙受極大損失…請詳閱工程會訴0000000判斷書我方異議文第1~35頁。原告請求積極詳細調查各組成本單價?並請予以駁回消防署疑浮報2倍預算之採購案及駁回工程會訴0000000案之判斷書。以符公共利益。疑浮報2倍預算,疑運用共同供應契約之漏洞,逕下訂單,本案逃避訂單上網全民公告,逃避全民監督等,疑彈性搶錢…利用生米煮成熟飯?勿被誤導作為背書之圖章。另補充說明資料後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未能明確其訴訟型態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具體判決,未符起訴程式,經本院進行二次準備程序通知其到庭陳述亦未到庭,本院遂裁定命其補正聲明並闡明其應為能達成訴訟目的之聲明。惟原告遵期所為補正聲明為「⒈請駁回工程會訴0000000案之判斷書,以待公共利益。請詳工程會訴0000000判斷書內我方異議文第1~35頁。⒉請求詳細調查工程會訴000000
0判斷書內容第40~42頁第三款(一)~(六)項次及比對本公司99年8月12日共9頁之第二次補充說明,均有利於公共利益,其中自第2頁二、起逐項對照內容為(一A)項~(六A)項,請貴院詳細調查。未完成詳細調查前,請暫緩辦理言詞辯論。⒊請求詳細調查本公司99年7月31日共9頁之第一次補充說明,均有利於公共利益,其中自第2頁六、起第(一)項~第(十五)項,請貴院詳細調查,未完成詳細調查前,請暫緩辦理言詞辯論。⒋其他本公司上訴之部分含背景資料全部,不予廢棄。⒌請統計本案取得訂單之各廠商名稱、數量及組別。下訂單之單位名稱?或被黑箱作業封鎖?大部分訂單是否均集中於美國消防隊禁用之第三組,使用時間僅為2小時之K02/空氣瓶式循環呼吸器?而不採購相同於美國消防隊使用之第二組,使用時間可達4小時之氧氣瓶式循環呼吸器?不合理原因為何?則可了解本案疑運用共同契約逕下訂單不須上網公告全民皆知之黑箱作業漏洞,疑浮報約2倍預算及營造搶錢背景?⒍本案請以公共利益為前提,聲明請求以上調查等,感恩。」,除依第1項聲明可認定原告所提起者為撤銷之訴,其餘聲明之記載則屬證據調查之請求,而非屬應受判決事項之請求。原告顯未補正其適當聲明;又本件採購案之預算金額已經達成而執行完畢,撤銷被告對原告建議事項之處理結果已無法達到救濟目的,本件顯無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查之實益。
五、綜上,本件原告起訴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依其所訴為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