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盧正來 原告與被告 張秋德 、 張正義 、聖基企業有限公司、 吳金蟬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73,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