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新竹市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示。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