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五七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