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家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一六三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複代理人 王藹芸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複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劉清景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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