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四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溫光雄律師被告丙○○
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