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葉海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
周相甫 律師葉海萍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葉海萍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