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九八號
上訴人戊○○
己○○甲○○○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上訴人乙○○兼右二人丁○○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翁昭蓉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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