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四五號
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被上訴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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