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欣陸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項迴避原因,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陳昆煇迴避,其所舉出之原因均與前述情形不合,且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