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385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潘品樺

李妹蘭

被告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85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本院依兩造之主張及舉證,判斷如下:

㈠依卷附戶籍資料、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服務契約、電信費帳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民國112年9月12日函,被告於96年3月8日與遠傳公司訂立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取得0000000000電話門號,當時之戶籍地及帳單投寄地址均在嘉義市○區○○路000號,被告於99年10月11日將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支出換號費新臺幣(下同)240元,門號更換後之100年5月電信費帳單到達以前,被告仍向遠傳公司清償前一期電信費2,406元,至109年7月7日始將戶籍地遷往嘉義市○區○○路○段000巷0號。可見被告有承認更換門號後之帳單並給付電信費之行為,其否認更換門號,尚非可採。

㈡被告迄100年8月17日為止,積欠遠傳公司電信費7,135元、違約金7,950元,合計15,085元,遠傳公司已於102年10月31日將其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被告自應向原告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原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85元,及自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出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李珈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