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司小調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小調字第400號

原告 郭修誠 住臺東縣○○○○街000巷00弄00號

被告興威資訊行即 蔡淑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樹

  林區平區,有原告起訴狀在卷足參,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

  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