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100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陳瑞斌
被   告  邱斯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捌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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