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順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順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張順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表:
受刑人張順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3日│104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88號│毒偵字第161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5│105年度訴字第30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9日│105年6月2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5│105年度訴字第300│││││號│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26日│105年7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59號│執字第24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