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楊乘帆 被告 劉任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兩造間就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語,而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470萬元,雖原告起訴狀中陳述僅收取被告100萬元之價金,並已通知被告領取等情,然本件原告並非以收取之價金100萬元有無爭執作為本件確認訴訟之標的,而係請求確認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為核定之依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0萬元,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141,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