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曾廣隆 被告 古玉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玉嬌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