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憲裕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