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294號
原   告  陳端琪
被   告  余劉玉美恭正瓦斯
訴訟代理人  胡得信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張馻哲 律師
       羅興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3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三、第13行第7字、第13
行第19字、第14行第13字、第14行第18字「 鄭銘鴻 」之記載,應
更正為「 鄧銘鴻 」,第18行第17字「 鄭智理 」之記載,應更正為
鄧智理 」,第19行21字、第21行第10字、第24行第5字、第24
行第13字、第26行第12字、第27行第12字「鄭銘鴻」之記載,應
更正為「鄧銘鴻」;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四、第1行第13字、第2行
第8字「鄭銘鴻」之記載,應更正為「鄧銘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