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黃瀗輝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愛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