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住宅租金補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4號原告 顏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住宅租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