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對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六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DVD光碟片共壹佰陸拾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告訴人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
DVD光碟片共計一百六十五片,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六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確定在案,並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各一份附卷可稽,然因上開扣案之盜版DVD光碟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確係經警查扣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之盜版DVD光碟片共一百六十五片一節,業經本院查閱上開案卷屬實,是上開案件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DVD光碟片共一百六十五片,既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F0~T40┌────────────────────────────┐│附表:95年度聲字第3678號│├──┬────────┬─────┬─────┬────┤│編號│中文片名│重製物│數量(片)│備註│├──┼────────┼─────┼─────┼────┤│一│六人行影集第一季│DVD光碟│六││├──┼────────┼─────┼─────┼────┤│二│六人行影集第二季│同上│六││├──┼────────┼─────┼─────┼────┤│三│六人行影集第三季│同上│六││├──┼────────┼─────┼─────┼────┤│四│六人行影集第四季│同上│六││├──┼────────┼─────┼─────┼────┤│五│六人行影集第五季│同上│六││├──┼────────┼─────┼─────┼────┤│六│六人行影集第六季│同上│六││├──┼────────┼─────┼─────┼────┤│七│六人行影集第七季│同上│六││├──┼────────┼─────┼─────┼────┤│八│六人行影集第八季│同上│六││├──┼────────┼─────┼─────┼────┤│九│六人行影集第九季│同上│六││├──┼────────┼─────┼─────┼────┤│十│六人行影集第十季│同上│六││├──┼────────┼─────┼─────┼────┤│十一│慾望城市影集││一О五││├──┼────────┼─────┼─────┼────┤│合計││同上│一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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